6月23日消息,同車有網(wǎng)友調侃道,主兩保險公司只有兩種情況不賠,輛車分別是相撞這也不賠,那也不賠。保險雖然是到底玩笑話,但折射出消費者對保險公司理賠時的賠不賠法不信任。
據(jù)一保險博主透露,院判北京西城法院近期審結了一起頗具爭議的同車保險糾紛:車主趙某名下的兩輛車發(fā)生碰撞,趙某向保險公司索賠時,主兩卻被以 “被保險人相同” 為由拒絕。輛車
據(jù)介紹,相撞保險公司給出的保險拒賠理由是,交強險和商業(yè)三者險條款規(guī)定,到底被保險人所有的賠不賠法財產損失不予賠償,屬于險企的免責范圍。
保險公司主張,同一車主相撞,不存在 “侵權人” 與 “被侵權人” 的法律關系,無法構成責任保險的賠付基礎。并且,同一車主可能故意制造事故騙取保費。
對此,法院反駁道,保險條款中的 “被保險人” 不一定特指保單上的名字;侵權人和被侵權人,需結合事故實際駕駛人判斷責任主體,不能簡單以車主身份一刀切。
而保險公司在沒有證據(jù)證明故意騙保的情況下,不能一概拒賠,否則違背保險 “分擔風險” 的本質。
此外,保險公司主張,同一車主的財產損失屬于 “左口袋進右口袋”,未產生實際損失。
法院反駁稱,兩輛車分屬不同行駛證,受損車輛的維修費用是真實支出,應認定為實際損失。
經審理,法院最終判決,《交強險條款》規(guī)定,被保險人包括 “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”。本案中,1號車駕駛人是袁某,而非保單載明的被保險人趙某。因此,趙某作為2號車車主,屬于 “第三者”,交強險應賠付。
商業(yè)險條款對 “被保險人” 的定義模糊,存在兩種解釋:
解釋1:被保險人指 “事故中的駕駛人”;
解釋2:被保險人指 “保單上的名字”。
根據(jù)《民法典》第498條,對格式條款有爭議時,應作出不利于保險公司的解釋(即解釋1)。因此,趙某不屬于“被保險人”,商業(yè)險也應賠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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